作者: 杜川

养老钱又有新选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再迎扩容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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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来,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将有望拿到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资格,这也意味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 ]

  试点两年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扩容。

  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未来,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将有望拿到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资格,这也意味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通知落地后,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大概在行业的三分之一,预计30家左右。

  试点转为正常业务

  所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金融监管总局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回溯看,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人身险公司参与试点。

  2022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且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

  自试点以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规模保持增长。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高门槛设置

  监管部门认为,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比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

  谈及“门槛”设置严格的主要原因,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从产品设计角度看,养老保险是大家的养老钱、养命钱,因此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开展经营;从机构角度讲,需要选择一些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强的机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是公司状况一个关键指标。

  “老百姓也比较容易理解、接受。当然,资本金充足并不意味着机构的投资管理水平就一定强,因此我们也会综合考虑。”他称。

  《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在销售渠道方面,除传统渠道外,《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方面表示,接下来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同时,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